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搶跑:債的發(fā)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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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債的發(fā)生原因
【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債的發(fā)生原因
債的發(fā)生原因
一,、合同
當事人雙方基于合同產(chǎn)生約定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締約過失
1.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締約人一方所具有的,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并因此使對方遭受損害的過失,。于是,在受損害方與過失方之間產(chǎn)生以賠償信賴利益損害為內(nèi)容的債權債務關系,。
2.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造成對方損失的締約過失行為主要有: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迷谟喠⒑贤兄さ膶Ψ降纳虡I(yè)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4)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三,、單方允諾
單方允諾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
四,、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致害行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侵權人也應當向被侵權人進行賠償,雙方因此形成的債的關系,。
五,、無因管理
1.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其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稱為本人,。無因管理作為事實行為,,一旦發(fā)生,即依法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產(chǎn)生債權債務關系,。
2.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六、不當?shù)美?/strong>
1.不當?shù)美侵笡]有合法根據(jù),,致他人受損而取得的利益,,不當?shù)美l(fā)生后,在得利人和受損人之間依法發(fā)生以不當利益返還為內(nèi)容的債權債務關系。
2.下列給付不適用不當?shù)美?/p>
(1)為履行道德義務而進行的給付(如養(yǎng)子女對親生父母并無贍養(yǎng)義務而贍養(yǎng)),。
(2)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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