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制度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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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為制度
【所屬章節(jié)】
第七章 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知識點】行為制度
行為制度
【考點1】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法律行為屬于人為的法律事實
(2)法律行為屬于表意行為
(3)法律行為是旨在發(fā)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為
【提示】法律行為的效果內容預設在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中,。
(4)法律行為的效果取決于國家法律的評價
【考點2】法律行為的分類(★★)
根據(jù)法律行為成立中意思表示的構成特點劃分 | 單方法律行為 | 僅由行為人一方意思表示構成的行為,,如:立遺囑、拋棄所有權 |
雙方法律行為 | 雙方行為人內容相向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合同 | |
多方法律行為 | 多方行為人相同方向的意思表示平行融合地互相結合,,達成一致或者形成決議方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合伙,、決議行為 | |
根據(jù)法律行為的效果領域劃分 | 財產法律行為 | 發(fā)生財產關系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如:設立抵押權、訂立合同 |
身份法律行為 | 發(fā)生身份關系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如:結婚,、離婚,、收養(yǎng) | |
根據(jù)法律行為成立是否必須踐行特定形式劃分 | 要式法律行為 | 必須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如: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均要求采用書面形式 |
不要式法律行為 | 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行為方式的法律行為 | |
根據(jù)彼此關聯(lián)的法律行為間依從關系劃分 | 主法律行為 | 彼此關聯(lián)的法律行為中,,無須相關法律行為的存在即成立的法律行為 |
從法律行為 | 彼此關聯(lián)的法律行為中,須以相關法律行為的存在為前提方成立的法律行為 | |
根據(jù)彼此關聯(lián)的法律行為有無獨立的實質內容劃分 | 基本法律行為 | 相關聯(lián)法律行為中,,具有獨立實質內容但卻以相關法律行為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如:需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 |
補助法律行為 | 相關聯(lián)法律行為中,不具有獨立的實質內容,、僅作為基本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如:法定代理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法律行為的追認 |
續(xù)表
根據(jù)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于行為人生前或死后劃分 | 生存法律行為 | 效力發(fā)生于行為人生前的法律行為,也稱生前行為 |
死因法律行為 | 以行為人死亡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也稱死后行為,,如:遺囑 | |
根據(jù)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于意思表示之外尚須交付實物劃分 | 諾成法律行為 | 僅以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
踐成法律行為 | 除意思表示外,,尚須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定金合同 | |
根據(jù)當事人之間有無給付對價劃分 | 有償法律行為 | 當事人雙方互為對待給付義務的行為,;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
無償法律行為 | 當事人一方負給付義務,,另一方無對待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 |
【考點3】法律行為的形式(★)
明示形式 | 口頭形式 | 以談話的形式進行的意思表示,,包括:當面交談,、電話交談、托人帶口信等 |
書面形式 |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shù)據(jù)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 |
默示形式 | 推定的默示 | 行為人通過有目的、有意義的積極作為將其內在的意思表現(xiàn)于外部,,使相對人可以根據(jù)常識,、交易習慣或者相互間的默契,,推知行為人已作某種意思表示,從而使法律行為成立的默示形式 |
特定沉默 |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
【考點4】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樣態(tài)(★★★)
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 意思表示 | 單方法律行為 | 當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為成立 |
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 | 雙方或者多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法律行為成立 | ||
特別成立要件 | 要物法律行為 | 標的物交付,,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 |
要式法律行為 | 書面或者公證形式的制作,,如:抵押合同須以書面形式 |
2.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對話方式 | 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 |
非對話方式 | 數(shù)據(jù)電文 | (1)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時生效 (2)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其系統(tǒng)時生效 (3)當事人對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 |
其他 |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 ||
公告方式 | 公告發(fā)布時生效 | ||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
3.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 |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 |
意思表示真實 | ||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 ||
特別生效要件 | 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 | 所附條件成就 |
附始期法律行為 | 所附期限屆至 | |
公示行為 | 采行法定公示方式 | |
效力待定行為 | 第三人同意 | |
遺囑 | 遺囑人死亡 |
4.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情形 |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2)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3)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但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5)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 |
后果 |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自始無效)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舉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
5.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情形 | (1)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動機錯誤不屬于重大誤解)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后果 | 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
【撤銷權】
情形 | 撤銷權人 | 除斥期間 |
重大誤解 | 行為人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 |
欺詐 | 受欺詐方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 |
脅迫 | 受脅迫方 | 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 |
成立時顯失公平 | 受損害方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 |
撤銷權消滅 | (1)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
6.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無權處分行為
(2)狹義無權代理(不構成表見代理的無權代理)
(3)債務承擔
(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法律行為
【提示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提示2】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考點5】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與附期限(★)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 (1)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jù)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 (2)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3)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 (1)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jù)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2)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
【考點6】代理(★★★)
1.代理的概念,、特征
概念 |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 |
適用 | 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結婚、離婚等身份行為不得由他人代理 |
續(xù)表
特征 | (1)代理人代他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要求代理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獨立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
2.代理的分類
根據(jù)代理權來源劃分 | 委托代理 | (1)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授權系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2)授權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
法定代理 | (1)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行使代理權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 |
職務代理 | (1)基于職權而實施的代理:執(zhí)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fā)生效力 (2)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zhí)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內不束外) | |
根據(jù)代理權的范圍劃分 | 一般代理 | 代理權范圍及于代理事項的全部的代理(在未指明為特別代理的情形,,如果無法確定代理權限范圍,推定為一般代理) |
特別代理 | 代理權被限定在一定范圍或者特定事項上的代理 | |
根據(jù)代理人的人數(shù)劃分 | 單獨代理 | 代理權屬于一個人的代理 |
共同代理 | 代理權屬于數(shù)人的代理:數(shù)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
根據(jù)代理人的產生方式劃分 | 本代理 | 代理人由被代理人選任或者依法律規(guī)定而產生的代理 |
再代理 | 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 | |
(1)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2)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3)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提示】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
3.代理權的濫用
自己代理 |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效力待定) |
雙方代理 |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效力待定) |
惡意串通 |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無效) |
4.無權代理
狹義無權代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2)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shù)姆秶坏贸^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4)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
表見代理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
續(xù)表
表見代理構成要件 | (1)行為人無代理權但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本質上的無權代理) (2)須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表征(具有有權代理的“外觀”) (3)相對人須為善意,,即無過失地不知行為人無代理權 (4)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
5.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①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③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包括被代理人)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②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③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xù)代理,。
(3)法定代理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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