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種類,、量刑情節(jié),、累犯、自首,、立功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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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刑罰種類、量刑情節(jié),、累犯,、自首、立功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八章 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刑罰種類,、量刑情節(jié),、累犯、自首,、立功
刑罰種類,、量刑情節(jié)、累犯,、自首,、立功
第三節(jié) 刑罰種類與刑罰適用
【考點1】刑罰種類(熟悉)
一、刑罰種類概述
刑罰種類 | 刑罰的適用 | |
主刑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 (1)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2)對一個犯罪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不能同時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刑 |
附加刑 | 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 | (1)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2)對一個犯罪可以適用兩個以上的附加刑 |
二,、主刑
(一)管制
權益 剝奪 | 對處以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由社區(qū)進行矯正 | |
期限 | 3個月以上2年以下 | |
待遇 | (1)犯罪分子仍可留在原來的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 (2)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同工同酬 | |
禁止令(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可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宣布禁止令) | 禁止范圍 | 禁止其在執(zhí)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
期限 | 既可以與管制執(zhí)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執(zhí)行的期限,,但不少于3個月 | |
執(zhí)行機關 | 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社區(qū)矯正機構 | |
監(jiān)督 | 人民檢察院 |
(二)拘役
權益剝奪 | 對處以拘役的犯罪分子,,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就近實行教育改造(不關監(jiān)獄,,關拘役所) |
期限 |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
待遇 | (1)在拘役執(zhí)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1~2天 (2)在拘役執(zhí)行期間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fā)給報酬 |
(三)有期徒刑
權益 剝奪 | 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拘押于監(jiān)獄或其他執(zhí)行場所,,剝奪其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
期限 |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
(四)無期徒刑
權益 剝奪 | (1)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和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jiān)獄或其他執(zhí)行場所執(zhí)行 |
并用附 加刑 | 無期徒刑必須與附加刑中的剝奪政治權利同時適用 |
(五)死刑(立即執(zhí)行和緩期2年執(zhí)行)
1.死刑案件的審判,、核準
審判 | 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進行一審 |
核準 | (1)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
2.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
(1)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
①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
②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2年期滿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2)如果故意犯罪,,情節(jié)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zhí)行死刑,。
3.死緩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人民法院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對下列犯罪分子可以(并非“一律”)在作出判決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1)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累犯;
(2)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殺強綁搶火爆(暴)投”】
三,、附加刑
(一)罰金
執(zhí)行 | (1)由一審人民法院執(zhí)行 (2)犯罪分子的財產在異地的,,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zhí)行 |
繳納 | (1)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2)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
減免 |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
(二)剝奪政治權利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 | 可以 附加 | 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
應當 附加 | (1)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 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 |
與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適用 | 1年以上5年以下 (1)附加適用:從拘役、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2)獨立適用: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執(zhí)行 | |
獨立適用 | ||
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 終身,。從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 |
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 | 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 |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 |
(三)沒收財產
VS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 | 沒收財產屬于刑罰中的附加刑,,屬于刑事責任,;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屬于行政處罰中的財產罰,,屬于行政責任 |
禁止替代,、折抵 | 在沒收財產時,不得以追繳犯罪所得,、沒收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來代替或者折抵 |
沒收范圍 | ①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②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
債務清償 | 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負他人的合法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
【考點2】量刑情節(jié)(了解)
從重處罰 | 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 |
從輕處罰 | 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罰 |
減輕處罰 |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刑法規(guī)定有數(shù)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
免除處罰 | 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 |
【考點3】累犯、自首,、立功(掌握)
一,、累犯
(一)一般累犯
罪行種類 | 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
被判刑罰種類 | 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都必須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
罪行間隔期 | 后罪必須發(fā)生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內 |
年齡 | 累犯不適用于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 |
(二)特別累犯
罪行 種類 | 都是故意犯罪且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之一 |
被判刑罰種類 | 不必考慮 |
罪行間隔期 | 后罪必須發(fā)生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 |
年齡 | —— |
(三)針對累犯的量刑
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緩刑,、不得假釋(可以減刑),。
二、自首
(一)一般自首
1.自動投案
投案時間 | 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 | |
自動投案 情形 | 親首 | 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托首 | 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 |
陪首 |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 | |
送首 | 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 |
現(xiàn)場候捕型 自首 | 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xiàn)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 |
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 ||
通緝后自首 |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 |
形跡可疑型 自首 | 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 |
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 ||
向非司法機關自首 |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
【提示1】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也構成自動投案,。
【提示2】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時間 限制 |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
數(shù)罪的 供述 | 犯有數(shù)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shù)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
共同犯罪的供述 |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
供述后 翻供 |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
(二)特別自首
適用 對象 |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
供述 內容 | 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提示】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是指: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異種罪行) |
(三)自首的量刑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三,、立功
一般立功 | 重大立功 | |
情形 | (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 (2)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3)阻止他人犯罪活動 (4)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 | (1)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2)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4)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xiàn) |
量刑 |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總結1】自首VS立功
類型 | 關系 | ||
一般 自首 | 犯A罪 | 不在案+自動投案 | 如實供述自己犯的A罪,,對A罪成立一般自首 |
特別 自首 | 犯A罪 | 被抓,,在案 | 如實供述還未掌握的自己犯的B罪,對B罪成立特別自首 |
立功 | 犯A罪 | 被抓,,在案 | 到案后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等,,構成立功 |
【總結2】量刑
類型 | 量刑 |
自首 | ①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②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立功 | ①一般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②重大立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累犯 | 應當從重處罰,;不得緩刑,、不得假釋(可以減刑) |
珍惜現(xiàn)在的時光,每一天都可能決定你的未來,。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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