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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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民事訴訟程序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七章 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民事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程序
【考點1】民事訴訟的起訴和受理(掌握)
一,、起訴
起訴條件 |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
起訴形式 |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
二、受理
起訴符合法定條件 | 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
不符合起訴條件 | 應當在7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 |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
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 |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起訴條件 | 裁定駁回起訴 |
【考點2】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掌握)
一、審理前的準備
1.發(fā)送起訴狀副本和答辯狀副本
①法院→被告:發(fā)送起訴狀副本 |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 |
②被告→法院:提出答辯狀 | 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提示】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
③法院→原告:發(fā)送答辯狀副本 |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 |
2.管轄異議
提出期間 | 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
法院審查 |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
二,、開庭審理
1.審理方式
原則 | 公開審理 | |
例外 | 絕對不公開 | 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 |
經當事人申請不公開 |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 |
2.通知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3.一審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4.判決、裁定
(1)判決
①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②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發(fā)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判決書,。
(2)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①不予受理;②對管轄權有異議的;③駁回起訴;④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⑤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⑥中止或者終結訴訟;⑦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⑧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⑨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⑩不予執(zhí)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提示】上述①②③所述事項可以上訴,。
三,、特殊情況的處理
1.撤訴
申請撤訴 | 申請主體 | 原告(包括不限于) |
申請時間 | 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決前 | |
最終結果 | 是否準許由法院裁定 | |
按撤訴處理 | 原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
2.缺席判決
對象 | 被告,、反訴被告、申請撤訴法院不予準許的原告 |
情形 |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
3.反訴
反訴,,是指原告起訴后,被告于同一訴訟程序對原告起訴,。反訴的目的是為了對抗原告的本訴請求,,以抵銷,、吞并本訴或使本訴失去作用;本訴撤回并不影響反訴的繼續(xù)審理。
對象 | 只能由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而向法院提出 |
法院 | 反訴必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
時間 | 必須于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
聯(lián)系 | 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lián)系 |
合并審理 |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
4.延期審理,、訴訟中止與訴訟終結
情形 | 記憶技巧 | |
延期審理 |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jù),,重新鑒定,、勘驗,,或需要補充調查的 | 發(fā)生一些特殊原因,,庭審無法如期進行,,更換開庭時間即可 |
訴訟中止 |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 (3)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 (4)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等 (5)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 發(fā)生一些特殊原因導致訴訟是否需要繼續(xù),、誰來繼續(xù)等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 |
訴訟終結 |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承擔義務的人 (3)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身份關系案件,不涉及繼承) (4)追索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yǎng)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身份關系案件,不涉及繼承) | 一方當事人死亡+沒人繼承,、沒有遺產以及承擔義務人/不涉及繼承 |
四,、民事訴訟第一審簡易程序
1.一般規(guī)定
適用范圍 | 法院主動適用 |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
協(xié)議適用 |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其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 |
特點 | 獨任制 | 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
審限 | 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審理期限到期后,,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xù)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超過6個月 | |
程序轉換(簡轉普) |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
2.小額訴訟的特別規(guī)定
概念 | 基層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 | ||
程序的特殊性 | 舉證期限 | 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7日 | 當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 |
答辯期限 | 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 ||
一審終審 | ①實體判決,;②針對管轄權異議法院作出的裁定,;③發(fā)現(xiàn)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一經作出即生效,,談不上上訴的問題) | ||
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①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 ②涉外民事糾紛 ③知識產權糾紛 ④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⑤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
【考點3】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掌握)
1.上訴的提起
上訴對象 | 一審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3類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 |
上訴期間 | 判決:15天;裁定:10天 |
上訴方式 | 必須提交上訴狀(口頭無效) |
2.二審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列置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按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情形 | 被上訴人 | 其他當事人 |
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 | 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 | 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
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 | 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 | 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
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 | 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
【總結】上訴人對誰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滿,就將誰列為被上訴人。上訴請求不涉及的當事人按照原審地位列明,。
3.二審審理的具體規(guī)定
審理范圍 | 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 |
審判組織 | 應當組成合議庭 | |
審理方式 | 原則 | 開庭審理 |
審理期限 | 判決 | 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
裁定 | 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
【總結】
程序 | 審理期限 |
一審普通程序 | 6個月+6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 |
一審簡易程序 | 3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 |
二審程序 | 判決:3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 裁定:30日 |
【考點4】民事訴訟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程序)(熟悉)
一、當事人申請再審
申請人 | 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原審中的原告和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 |
申請對象 | 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且準予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調解協(xié)議 【例外】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 |
申請時間 | 原則上 | 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
例外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1)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是偽造的,; (3)據(jù)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 |
向哪個法院申請再審 | (1)原則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 |
申請的效力 |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
(二)人民法院決定再審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fā)現(xiàn)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三)檢察院啟動再審
1.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有法定抗訴情形之一的,或者發(fā)現(xiàn)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有法定抗訴情形之一的,或者發(fā)現(xiàn)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再審案件的審理
重組合議庭 |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
審理方式 | 一般應當采取開庭審理方式,,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
對原判決、裁定的影響 | 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zhí)行,,但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zhí)行 |
審理程序 | 再審沒有獨立的審理程序,,而是適用一審或二審程序重新審理: 1.原生效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訴 2.原生效裁判是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裁判是終審裁判 3.上級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裁判是終審裁判 |
心態(tài)決定一切,,如果想做一件事,很難堅持下去,,那就找到它有趣的地方,,就不難了。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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