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法基本理論、合同法律制度(1)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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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法基本理論,、合同法律制度(1)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債法基本理論,、合同法律制度(1)
債法基本理論,、合同法律制度(1)
【代位權VS撤銷權】
代位權 | 撤銷權 | |
適用條件 | 不以訴訟或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到期”、“非專屬”的債權或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專屬債權】①基于親屬關系而發(fā)生的扶養(yǎng),、繼承等給付請求權,;②專屬于自然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壽保險金請求權,;③禁止讓與的養(yǎng)老金,、撫恤金等就救濟請求權;④禁止扣押的勞動報酬請求權等 | 債務人實施了下列積極減少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①放棄債權 ②放棄債權擔保 ③無償轉讓財產 ④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⑤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
行使途徑 | 訴訟(不包括仲裁) | |
行使范圍 |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 |
行使期限 | —— | 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
債權人對訴訟成果是否有優(yōu)先受償權 | √ | × |
行使效力 | 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 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
縱然得不了桂冠,,可堅持,,定會博得最后的掌聲。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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