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分類,、物權的特征,、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的分類,、物權的效力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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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物的分類,、物權的特征、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的分類,、物權的效力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物的分類、物權的特征,、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的分類、物權的效力
物的分類,、物權的特征,、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的分類,、物權的效力
第一節(jié) 物權法基本理論
【考點1】物的分類(熟悉)
1.動產與不動產
分類 | 含義 | 舉例 |
動產 | 能夠移動且移動后無損其價值的物 | 汽車,、圖書等 |
不動產 | 不能移動或雖可移動但移動后有損其價值 | 土地、附著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定著物等 |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分類 | 含義 | 舉例 |
流通物 | 允許自由流通 | —— |
限制流通物 | 法律對流通范圍和程度有一定限制 | 黃金、白銀,、外幣,、文物、麻醉藥品,、運動槍支 |
禁止流通物 | 法律明令禁止流通 | 國家專用物資,、土地、礦藏,、水流,、淫穢出版物 |
3.特定物與種類物
分類 | 含義 | 舉例 | 所有權轉移時間 | 交付前滅失的責任 |
特定物 | 具有獨立特征或“被權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 | 齊白石的畫 | 物的交付時間or法律規(guī)定or當事人的約定 | 免除交付原物義務 |
種類物 | 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樣經濟意義并可以用度量衡計算的可替代之物 | 五常大米 | 原則上看物的交付時間 | 仍應交付同種類物 |
4.主物與從物
分類 | 含義 | 舉例 | 所有權轉移 |
主物 | 獨立存在,,起主要作用 | 電視機是主物,,遙控器是從物 | 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
從物 | 獨立存在,,處于附屬地位,、起輔助和配合作用 |
5.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分類 | 含義 | 舉例 |
可分物 | 可分割且分割后不損害其價值 | 面粉、汽油 |
不可分物 | 不能分割,,或分割后將損害其原有用途或降低其價值 | 一部手機,、一輛汽車等 |
6.原物與孳息物
分類 | 含義 | 舉例 | 權利歸屬 | |
原物 | 產生新物的物 | 下蛋的母雞 | —— | |
孳息物 | 天然孳息 | 原物依自然規(guī)律產生的物(須與原物分離,成為獨立的物) | 母雞所產雞蛋,、果樹所結果實 | ①有約定的,,按約定; ②無約定,,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
法定孳息 | 原物依法律規(guī)定產生的物 | 利息,、租金 | 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按交易習慣取得 |
7.消耗物與不消耗物
分類 | 含義 | 舉例 |
消耗物 | 僅能供權利人一次性使用 | 食品 |
不消耗物 | 能夠供權利人反復使用 | 房屋,、汽車 |
8.有主物與無主物
分類 | 含義 |
有主物 | 所有權人明確 |
無主物 | 一定期限內無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不明確 |
9.單一物、合成物與集合物
分類 | 含義 | 舉例 |
單一物 | 獨立成一體 | 一個輪胎,、一本書,、一顆鉆石 |
合成物 | 數個單一物結合為一體 | 汽車、房屋,、鉆戒 |
集合物 | 多個單一物或者合成物集合在一起構成的聚合體(特殊情形下可成為一個權利的客體,;但所有權仍存在于構成集合物的每一物之上) | 企業(yè)的全部汽車 |
10.定著物與附著物
分類 | 含義 | 舉例 |
定著物 | 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動,;是獨立的物 | 房屋等建筑 |
附著物 | 附著于其他物上,,可與之分離,但分離后不能正常發(fā)揮用途 | 室內安裝的吊燈 |
11.特殊種類的物包括:貨幣與證券
分類 | 特征 |
貨幣 | (1)貨幣的所有權與占有不能分離 |
證券 | (1)證券直接代表財產權利 |
【考點2】物權的特征(掌握)
物權是對物的支配權 | 依權利人的意思,,對標的物加以管領處分,,即實施取得利益的各種行為 |
物權是排他性財產權 | (1)直接排除不法妨礙 |
(2)一物之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權 | |
(3)不排除下列情況 ①多人共享同一物權,如共有(共有的所有權是一個而不是多個) ②一物之上所有權和他物權同時存在,,或者一物之上有互不影響的數個他物權同時存在 | |
物權是對世權 | 權利主體特定,,而義務主體不特定。 |
物權是絕對權 | 物權的實現,無須義務人以積極行為予以協(xié)助(權利人直接支配) |
【考點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掌握)
1.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允許同時存在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權原則,。一物一權原則是物權排他性的要求,一項物權對應一個特定物,。須注意的是,,一物一權并不排除在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所有權和他物權。(非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物權)
【總結】
(1)一物之上不相沖突的物權:所有權&抵押權,、所有權&質權,、所有權&抵押權&質權等(所有權與他物權可并存),。
(2)一物之上相沖突的物權:所有權&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內容”均由“法律”規(guī)定,,不得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的原則。
3.公示,、公信原則
公示原則 | 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均應當具備法定的公示方式(占有,、交付或登記)。不公示的,,不能發(fā)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
公信原則 | 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公示的物權名義人不是真正的物權人,善意受讓人基于對公示的信賴,,仍能取得物權 |
【考點4】物權的分類(熟悉)
1.自物權與他物權
權利 | 概念 | 種類 |
自物權 | 對自己的物享有的物權 | 所有權 |
他物權(也稱“限制物權”) | 對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權 |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權利 | 概念 | 種類 |
主物權 | 不依賴其他權利而可以獨立存在的物權 | 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 |
從物權 | 不具有獨立性、須依賴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 | 擔保物權,、地役權 |
4.登記物權與非登記物權
權利 | 概念 | 種類 |
登記物權 | 物權的設定,、變更及終止須經登記機關登記才能產生相應法律效力的物權 | 不動產物權 |
非登記物權 | 非登記物權以物之占有為公示方法,其變動無須登記,,只需交付即生效力 | 動產所有權 |
5.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權利 | 概念 | 種類 |
用益物權 | 以實現對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他物權,。意在支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 | 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 |
擔保物權 | 為擔保債務履行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設立的他物權,。意在取得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取得價值權 |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
【考點5】物權的效力(掌握)
1.物權的支配力:自物權有完全的支配力(在合法范圍內,,自物權人能夠依自己的意思自由支配標的物),他物權具有不完全的支配力(他物權人只能在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對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支配權),。
2.物權的優(yōu)先力: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原則上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而行使,,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者除外,,如買賣不破租賃。
3.物權的妨害排除力:排除他人妨害,。從權利角度可稱為“物上請求權”,。包括,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返還原物請求權等權利,。
4.物權的追及效力: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對物予以支配的效力,。如,甲的手機丟失,,乙拾得后贈送給丙,,甲即有權請求丙返還手機。
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皆有追及效力。但為保護善意第三人,,法律對物權追及效力規(guī)定了適度限制,。如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以阻斷物權的追及效力、未按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錯誤登記的物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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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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