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的特征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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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用益物權的特征(掌握)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其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權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限定物權;
(1)性質屬于限定物權,,非完全物權,。用益物權人只能在一定的時空范圍內對標的物予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2)用益物權人的目的在于取得標的物的使用價值,,即對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擔保物權意在取得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屬于價值權)
2.用益物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非從物權),。
3.從物權的特征角度分析:用益物權亦屬于支配權,、排他性財產權、對世權,、絕對權,。
4.用益物權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
5.用益物權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目前我國民事法律規(guī)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五種用益物權,。尚未規(guī)定具體的動產用益物權的類型,。
【考點2】用益物權的類型及變動(掌握)(P196)
《民法典》規(guī)定了五類主要的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除此外,,還規(guī)定了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yǎng)殖權和捕撈權等準物權,。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2020年調整)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該權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登記時設立。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繳納土地出讓金),、劃撥(無償),、轉讓(在剩余的有效年限內)、繼承等方式取得,。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主要包括:①建設用地的占有,、使用權;②在建設用地上從事附屬行為的權利;③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分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以上稅務師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