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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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一,、行政訴訟的起訴
1.起訴的一般條件
(1)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原告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④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2.起訴期限
(1)起訴期限
情形 | 起訴期限 | |
直接起訴的起訴期限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nèi)提出 | 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先復議后起訴的起訴期限 | 不服復議決定的,,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 | |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自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 |
(2)起訴期限的起算
①起訴作為的行政行為
類型 | 起訴期限 | 最長期限 |
知道行為內(nèi)容+知道起訴期限 | 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 —— |
知道行為內(nèi)容+不知道起訴權(quán)(起訴期限) | 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 | 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
不知道行為內(nèi)容+不知道起訴權(quán)(起訴期限) | 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計算 | 對涉及不動產(chǎn)的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長保護期為20年或5年,,起訴期限仍為6個月) |
②起訴不作為的行政行為
對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其人身權(quán)、財產(chǎn)權(quán)等合法權(quán)益的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nèi)提出,。
(3)起訴期限的扣除與延長
扣除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nèi) |
延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上述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nèi),,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
二、行政訴訟的受理
1.接收起訴狀
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起訴狀,。
2.登記立案
(1)接收后,人民法院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
(2)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7日內(nèi)裁定是否立案;7日內(nèi)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3.不予立案
接收后立案前 | 接收訴狀后,,人民法院判斷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
立案后 | 立案后經(jīng)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jīng)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①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②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③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④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⑤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⑥重復起訴的;⑦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⑧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quán)益明顯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⑨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diào)解書所羈束的;⑩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4.指導、釋明及一次性告知義務
起訴狀內(nèi)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nèi)容,。不得未經(jīng)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5.救濟
類型 | 救濟 |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nèi)容(三不) | 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原告對不予立案的裁定不服 | 可在接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nèi)上一級人民提出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的裁定為終局裁定 |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不裁不立) | 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
6.復議與訴訟的銜接(2020年新增)
復議前置 | 未復議+訴訟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非復議前置 | 既復議又訴訟 |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立案的機關管轄;同時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選擇(立案→選擇)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jīng)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復議期間內(nèi)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撤回復議申請+起訴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又經(jīng)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nèi)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 | |
復議不作為 | 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 |
7.法院準予撤訴+再次起訴(2020年新增)
(1)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2)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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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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