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設定的程序制度及事項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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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許可設定的程序制度及事項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許可設定的程序制度及事項
行政許可設定的程序制度及事項
一、行政許可設定的含義
行政許可設定,,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通過一定的形式,創(chuàng)設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1.可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許可事項 | 許可種類 | 實例 |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目的是防止危險和保障安全) | 普通許可 | 集會游行示威,、爆炸品生產運輸、商業(yè)銀行設立許可,、排污許可 |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目的是為了合理配置,、利用現(xiàn)有資源,,防止資源利用中的無序狀態(tài)) | 特許 | 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無線電頻率占用許可,、電信業(yè)務、快遞業(yè)務 |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目的是提高從業(yè)水平或者某種技能,、信譽) | 認可 | 律師,、執(zhí)業(yè)醫(yī)師、注冊會計師 |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 核準 | 消防驗收,、生豬屠宰檢疫 |
(5)企業(yè)和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 登記 | 企業(yè)設立核準登記,、事業(yè)單位及社會團體設立登記 |
2.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符合下列條件的,也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通過其他方式能解決)
(1)行政相對人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有效調節(jié)的,;
(3)行業(yè)組織中介機構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事后監(jiān)督能夠解決的,。
三、行政許可設定的有關程序制度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明確規(guī)定的4項內容: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2.聽證,、論證
起草法律、法規(guī)草案和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
3.許可評價
評價主體 | 具體規(guī)定 |
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 | 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 |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 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 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
4.特定地區(qū)停止實施許可(附條件的停止實施)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法規(guī)設定的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情況,,認為依法能夠解決(通過其他方式能解決)的,報國務院批準后,可以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停止實施該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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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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