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的取得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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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民事權利的取得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知識點】民事權利的取得
民事權利的取得
(一)民事權利的取得
權利的取得,是指基于某種法律事實使某項權利與特定主體相結合的客觀事實,。
民事權利可以依據(jù)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事件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權利取得的方式(權利取得的兩種基本樣態(tài)) | |
分類 | 主要內容 |
(1)權利的原始取得 | 即不以他人既存的權利為前提的權利取得,,也稱“權利的最初取得、權利的第一次發(fā)生”,,是權利的絕對發(fā)生 ①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發(fā)生,。如:善意取得所有權,、無主物的法定歸屬 ②可基于事件而發(fā)生,。如:基于不當?shù)美〉貌划斃娴姆颠€請求權 ③可基于事實行為而發(fā)生,。如:基于先占而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權,;基于建造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基于無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費用的返還請求權;基于侵權行為而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 ④可基于法律行為而發(fā)生,。如: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債權 |
(2)權利的繼受取得 | 即自前手權利人處承受而來的權利取得,,也稱“權利的傳來取得”,是權利的相對發(fā)生 ①可基于法律行為,。如:基于交付而受讓或設定動產物權,;基于登記而受讓或設定不動產物權;基于合同而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 ②可基于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如:基于繼承而取得遺產的所有權 |
【提示】繼受取得方式可分為:
①移轉型繼受取得:權利原封不動地自前手移至后手,。如:買賣、贈與,。
②創(chuàng)設型繼受取得:權利前手對其權利予以權能分離的結果,。如:所有權人在自己的房屋上為他人創(chuàng)設抵押權,所有權是既存的權利,,權利前手將其所有權權能中,,對價值的支配權予以分離,讓渡給抵押權人,。
(二)民事權利的變更
權利的變更,,是權利的內容、效力于存續(xù)期間發(fā)生變化的情形,。
分類 | 主要內容 |
(1)內容的變更 | ①權利的量變:如所有權因添附而擴大,、因標的物部分滅失而縮小、債權因部分清償而縮小等 ②權利的部分質變:如所有權因標的物的出租或抵押而產生負擔從而變得不再圓滿,、無息債權變?yōu)橛邢鶛?/span> |
(2)效力的變更 | 是指權利源自法律所賦之強制性作用力的增,、減變化。如:具備公力救濟請求權的債權因債務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而淪為自然債權,、抵押權順位的變化等 |
(三)民事權利的消滅
權利的消滅,,是指基于某種法律事實使某項權利與特定主體相分離的客觀事實。
分類 | 主要內容 |
(1)絕對消滅 | 即權利本身不復存在,。如:所有權因標的物滅失而消滅,;知識產權因保護期間屆滿而消滅;債權因全部清償而消滅,;形成權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等 |
(2)相對消滅 | 是指權利由前手移轉于后手,,其本身并不消滅,。 如:贈與物的所有權因交付而自贈與方移轉至受贈方。對贈與方而言,,即“權利的相對消滅”,;對受贈方而言,即“權利的繼受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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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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