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實施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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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guī)定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四章-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guī)定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guī)定
1.實施主體
(1)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集中行權
①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行政強制權同樣也不得集中到非公安機關,。
【相關鏈接】《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授權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4)不得委托實施
2.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10項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注意】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限制人身自由:返回行政機關后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2)由2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0)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程序,。
3.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10+3項
除應當履行一般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2)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后,,“立即”(而非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
(3)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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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小編看到過這樣一句話:凡作事,將成功之時,,其困難最甚,。行百里者半九十,有志當世之務者,,不可不戒,,不可不免。希望大家能夠理解其中的含義,,堅持努力,。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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