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程序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本節(jié)我們來接著學習稅務師考試的考點實施程序,,每天除了和小編一起打卡學習之外,,大家回去之后要多多練習,才能有效掌握哦,。
【內(nèi)容導航】
實施程序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實施程序
實施程序
1.申請
(1)對申請人的要求
①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申請的除外。
②行政相對人可以書面形式上門遞交申請,,也可以采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
③稅務行政許可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委托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托證明,。
④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qū)、旗)的,申請人可在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內(nèi),,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zhuǎn)報申請材料,。
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對申請材料后出具材料接收清單,,并向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轉(zhuǎn)報,。
代辦轉(zhuǎn)報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有條件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xiàn)申請材料網(wǎng)上傳遞,。
(2)行政機關的“八項公示”義務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提示】稅務機關除上述八項公示外,,增加一項“服務指南”,。
2.受理
事項 | 不同情形 | 處理結(jié)果 | 稅務行政許可 |
申請材料 |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 | 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 |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 (1)應當制作《告知補正材料通知書》 (2)當場或者在5日內(nèi)“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 (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受理 | 《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 | |
受理決定類型 |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 | 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 即時告知“不受理”并同時告知解決途徑 |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quán)范圍 | 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 《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quán)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 | 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 (1)《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2)能當即辦理的,,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 |
文書形式 |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 —— | 文書之上應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并注明日期 |
3.審查
(1)審查形式
①形式審查:看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為書面審。
②實質(zhì)審查:對申請材料實質(zhì)內(nèi)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一般為書面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zhì)內(nèi)容進行核實的,,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提示】行政許可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以實地核查為例外,。
(2)依法應當先經(jīng)下級機關審查后報上級機關決定的,直接由下級機關轉(zhuǎn)送,,申請人一次申請即可,;上級機關如果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還不足以證明其已經(jīng)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需要申請人進一步補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材料,。
(3)行政機關發(fā)現(xiàn)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相關權(quán)利,;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4.決定
(1)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不予決定說明理由”
如果不予行政許可,,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包括事實,、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復議,、訴訟的權(quán)利。
(3)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quán)查閱,。
(4)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許可決定類型 | 具體要求 |
準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 | ①制作并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 ②在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日內(nèi),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wǎng)站上公開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③需要頒發(fā)稅務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nèi)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的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
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 | ①制作并送達《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②應當說明理由 ③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quán)利 |
【提示】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qū),、旗),,或者直接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存在其他困難情形的,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可以委托申請人主管稅務機關代為送達,,也可以根據(jù)申請人書面要求,,按照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上填寫的地址,在文書出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nèi)向申請人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并視為已送達,。
5.決定期限
(1)作出決定期限
行政許可的情形 | 期限規(guī)定 | |
一般情形(稅務行政許可期限與此相同) | 可當場作出的 | 當場作出 |
不能當場作出的 | 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nèi)”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 |
延期的(20+10) | 20日內(nèi)不能作出決定的,,經(jīng)“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
采取統(tǒng)一辦理或者聯(lián)合辦理、集中辦理的(45+15) | (1)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 (2)45日內(nèi)不能辦結(jié)的,,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 |
依法應當先經(jīng)下級機關審查后報上級機關決定的(20+20) | 下級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nèi)審查完畢,;上級機關的期限也是20日,,特殊情況期限可以延長;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2)送達時限
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nèi)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3)除外時間
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4)實施期限說明
《行政許可法》第82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提示】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期限規(guī)定與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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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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