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設定權劃分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小編每天用新的知識帶領大家開啟新的一天,希望大家每一天都比昨天進步一點點,, 接下來給大家準備的內容是有關于稅務師行政許可設定權劃分的知識點,。
【內容導航】
行政許可設定權劃分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許可設定權劃分
行政許可設定權劃分
1.行政許可的創(chuàng)設
法律淵源 | 設定權限 | |
法律 | (1)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只能由法律設定的事項:①國家基本制度,如采礦,、草原使用,、伐木的許可等;②公民基本權利,,如公民健康權,、環(huán)境權、勞動權的許可 | |
行政法規(guī) | 尚未制定法律 | |
國務院決定(確有必要時) | (1)臨時性許可,,期滿后自然終止 (2)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guī) | |
地方性法規(guī)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 | (1)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tǒng)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如注冊會計師資格) (2)不得設定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3)設定的行政許可:①不得限制其他地區(qū)的個人或者企業(yè)到本地區(qū)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②不得限制其他地區(qū)的商品進入本地區(qū)市場 |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不包括其他政府規(guī)章) |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確需立即實施許可”+“限于臨時性行政許可” (2)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1年”需要繼續(xù)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 |
【提示】(1)只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有權依法創(chuàng)設經常性行政許可(創(chuàng)設時應當遵循上位法優(yōu)先的原則);(2)“國務院決定,,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章”有權在特定條件下創(chuàng)設臨時性行政許可,;(3)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違法設定的,,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2.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化規(guī)定
(1)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guī)定,;
(2)不得增設行政許可,,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上位法優(yōu)先)
以上就是稅務師考試行政許可設定權劃分知識點的學習,,大家都學會了嗎,?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