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破產原因
覺得自己做得到和做不到,只在一念之間,。在備考稅務師期間,,考生們要習慣每日做題,培養(yǎng)自己的答題感覺,。希望各位考生都能夠認真的對待考試,,爭取早日達到理想目標!
【內容導航】
破產原因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物》相關基礎知識
【知識點】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也稱破產界限,,指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以啟動破產程序的法律事實,。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1.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2.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3.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3.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無法清償債務;
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勝利貴在堅持,,要取得勝利就要堅持不懈地努力,飽嘗了許多次的失敗之后才能成功,。2019年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9日正式開始,,考生們要堅持下去,直到勝利的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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