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擔保物權




在備考稅務師的一路上,,考生們會面臨多種多樣的誘惑,。我們除了要把握好自己,,不輕易被這些誘惑所吸引以外,,更要學會設定好計劃,,將每一天的任務完成好再去做其他事情,。
【內容導航】
擔保物權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物權法
【知識點】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設定的一種限定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的擔保財產享有的變價處分權和就賣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的總稱,。
在抵押權關系中,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抵押人,;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稱抵押權人,;抵押人提供的擔保財產,,稱抵押財產。
抵押權行使的前提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
抵 押 權 | 可抵押財產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但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只能隨建筑物一并抵押)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 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不得抵押財產 |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2019年稅務師報名預計將于4月中旬正式開始進行,,考生們要提前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