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占有的效力
目前已經(jīng)進入稅務師備考的強化階段,,考生們要制定好學習計劃表,,并且嚴格按照上面的學習安排來規(guī)劃每日的復習。小編今天幫各位考生準備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相關知識點,,一起來學習吧,。
【內(nèi)容導航】
(1)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
(2)占有的事實推定效力
(3)占有的權利取得效力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物權法
【知識點】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
(1)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
如果占有人對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實,,則推定占有人對占有物行使的權利合法。
例如,,占有人在其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權時,,即推定其有所有權。
【解釋】如果他人對此有異議,則由異議人負舉證責任,。免除占有人的舉證責任。
(2)占有的事實推定效力
是指:基于占有的事實,,在證明規(guī)則上,,推定占有人的占有屬于某種占有狀態(tài)。
包括:①通過“購買,、接受贈與”等原因取得占有的,,推定為以所有的意思或為自己占有;占有人不負舉證責任,。他人如欲推翻,,則由他人舉證。
②占有人的無權占有,,推定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
③經(jīng)證明前后兩時為占有的,,則推定占有前后兩時之間為繼續(xù)占有。
【舉例】
(1)手機:甲(所有)→乙(借用)→丙(占有)
甲要求丙返還手機,,但不能證明甲乙之間的出借關系,,期限已滿;甲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丙依購買手機而占有,,推定為自主占有,享有所有權,。
(2)手機:甲(所有)→乙(拾得)→丙(占有)
甲要求丙返還手機,,且能證明乙是拾得自己遺失的手機;丙證明是自乙處購買該手機。
則丙為無權占有,,但仍推定其為善意占有,。
(3)占有的權利取得效力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權或者占有物上的其他權利。
千淘萬浪雖辛苦,,吹盡黃沙始到金,。稅務師考試備考,考生要堅持不懈的學習,,越臨近考試越不要松懈,。想要了解更多知識點,請關注東奧稅務師頻道,,小編將會持續(xù)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