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死亡日期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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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死亡日期的確定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法總論
【知識點】死亡日期的確定
死亡日期的確定
死亡日期的確定
①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fā)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案例】張某于2017年2月10日因工作所需,,乘當日航班自北京飛往深圳,,但不幸飛機于當日起飛后不久失事,未能查知張某的下落,。經有關機關確認,,飛機所載人員全部遇難,張某不可能生還,。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宣告張某死亡的判決。
【問】
(1)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宣告張某死亡是否符合時間規(guī)定?
(2)張某的死亡時間應確定為何時?
【答案】
(1)符合規(guī)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2年時間的限制。
(2)張某死亡的時間應當為2017年2月10日意外事件發(fā)生之日,。
(3)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和宣告死亡的撤銷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 宣告死亡的撤銷 | |
① |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 | 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
② |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 | 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 |
③ |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財產成為遺產,,按繼承辦理 |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
④ | (被宣告死亡的人,,其財產被他人取得) |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⑤ |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有效、無效,、可撤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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