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備考稅務師雖然辛苦,但是堅持下去一定會有柳暗花明的一天,,東奧小編為考生準備稅務師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證據,為備考助力,。
【內容導航】
證據種類
不得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1. 證據種類
稅務行政復議證據包括以下類別: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2. 不得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
(1)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和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和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復制品;
(6)無法辨明真?zhèn)蔚淖C據材料;
(7)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8)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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