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答疑精華:判決與裁定的區(qū)別




正在備考2018年稅務師考試的考生們注意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相關考點小編前來提問啦!
提問:判決與裁定的區(qū)別是什么呢?
答案見下表:
不同點 | 判決 | 裁定 |
作出的依據不同 | 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 | 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后階段作出,。 |
解決問題不同 | 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 | 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 |
表現形式不同 | 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 | 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頭形式,。頭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
上訴,、抗訴期限不同 | 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 | 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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