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刑事訴訟的當事人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刑事訴訟的當事人,。
【內容導航】:
(一)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二)自訴人的訴訟權利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四)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第二節(jié)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內容。
【基礎考點】:刑事訴訟的當事人
(一)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1.對侵犯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行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查獲犯罪,、懲罰犯罪,,保護其合法權利。
2.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3.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而非人民法院)提出意見,,請求人民檢察院責令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則“必須”立案。
4.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而非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5.如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對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而非自訴)。
7.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及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回避,。
8.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直接提出,,不必通過人民檢察院)。
9.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無權直接上訴),。
10.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二)自訴人的訴訟權利
1.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3.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有權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或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與被告人和解。
4.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5.有權申請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
6.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因為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關證據,自訴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7.有權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8.有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2013年重大調整)
1.辯護及委托辯護的權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在刑事訴訟中自行辯護。
(2)犯罪嫌疑人有權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辯護人,,但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3)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5)遇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由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
2.在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可以獲得辯護律師為其提供的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并提出意見,。
3.有權拒絕辯護人繼續(xù)為其辯護,有權另行委托辯護人,。
4.有權申請回避
5.被告人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作出陳述和辯解;有權辨認或者鑒別證據,可以對證據發(fā)表意見;經審判長許可,,被告人有權向證人,、鑒定人等發(fā)問;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6.被告人有最后陳述權。
7.對于公安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要求解除。
8.在偵查中,,對于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9.對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作的沒有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裁定或者判決,,被告人有權提出上訴,。
10.對于各級人民法院所作的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11.有權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
12.在依法告訴才處理的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中,作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四)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1.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原告)(2013年調整)(P362)
(1)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
(2)已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3)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
(3)已被執(zhí)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5)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權利(P350)
(1)從訴訟開始直至法院判決前的“任何訴訟階段”中,,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有權依法委托代理人;
(3)有權要求司法機關采取保全措施;
(4)有權申請回避;
(5)有權參加法庭審理;
(6)有權對法院判決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等,。
4.附帶民事訴訟的成年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其親屬自愿代為承擔,,依據有關規(guī)定,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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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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