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租賃合同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租賃合同,。
【內容導航】:
1.租賃混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2.租賃合同的期限
3.不定期租賃
4.維修義務
5.轉租
6.租金的支付期限
7.買賣不破租賃
8.除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
9.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二篇第三章債權法律制度第二節(jié)合同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租賃合同
1.租賃混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2.租賃合同的期限
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3.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2007年單選題)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4.維修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解釋】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5.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金的支付期限
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確定的,,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guī)則:
(1)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7.買賣不破租賃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8.除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9.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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