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租賃合同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租賃合同。
【內容導航】:
1.租賃合同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2篇第三章債權法律制度第二節(jié)合同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的期限
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2.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解釋】對于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維修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解釋】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4.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金的支付期限
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確定的,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guī)則:
(1)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6.買賣不破租賃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7.除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甲將其機器設備出租給乙使用,,在租賃期間,該機器設備因遭遇泥石流全部毀損(并非乙故意將其砸爛),,致使承租人乙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乙可以解除合同。
8.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9.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融資租賃關系
(1)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2)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
2.標的物的維修,、質量瑕疵及風險承擔等問題原則上與出租人無關。
(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而非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2)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違約責任(承租人仍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3)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4)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租賃物的權屬
(1)在租賃期間,,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承租人的破產財產。
(2)租賃期間屆滿,,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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