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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
第二節(jié) 民事訴訟的有關制度
一,、主管與管轄
(一)主管(民事訴訟法對事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P324)
(二)管轄
1.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qū)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
(1)普通管轄:“原告就被告”
�,、僭瓌t上,,以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
②在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以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
�,、廴绫桓姹槐O(jiān)禁時,由監(jiān)禁地人民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
(2)特別管轄
�,、僖蚝贤m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谝蚱睋�(jù)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票據(jù)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特別管轄不妨礙普通管轄的適用,。
【案例】北京的甲和上海的乙因合同履行發(fā)生糾紛,,雙方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北京;如果甲對乙提起訴訟,可以向上海(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北京(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協(xié)議管轄(國內民事案件)
�,、佼斒氯藨捎脮鎱f(xié)議的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谥幌抻诤贤讣�;
③只能在法律規(guī)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之間選擇;
【解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包括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④僅能選擇第一審法院的管轄,。
(4)專屬管轄
�,、僖虿粍赢a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谝蚋劭谧鳂I(yè)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1】專屬管轄的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也不準許當事人協(xié)議變更管轄,。
【解釋2】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轄權(區(qū)別于特別管轄)。
(5)共同管轄
原告同時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3.移送管轄:包括案件的移送和管轄權的轉移
|
案件的移送 |
管轄權轉移 |
轉移的內容 |
案件 |
管轄權 |
作用 |
糾正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錯誤 |
級別管轄的變化 |
是否應經同意 |
移送法院單方決定,,受移送法院認為移送案件本院無管轄權的,,“不得”再行移送,只能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
(1)下級法院移送給上級法院的,,應當經上級法院決定或同意 (2)上級法院轉移給下級法院的,,無須經過同意 |
4.指定管轄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時,,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不能解決時,由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5.管轄權異議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解釋】被告應當在接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相關鏈接】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如果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管轄權異議,。
(2)人民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管轄);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提出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當事人(通常為被告)。
(4)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對第二審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5)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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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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