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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行政強制概述
三、行政強制的設定
(一)設定權
1.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1)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
(4)“法律,、法規(guī)”以外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如規(guī)章)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5)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guī)定的,,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不得作出擴大規(guī)定,。
2.行政強制執(zhí)行由法律設定,。
(二)設定程序及評價
1.起草法律草案、法規(guī)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及采納意見的情況,。
2.評價
(1)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并對不適當?shù)男姓䦶娭萍皶r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2)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責任編輯:yanlan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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