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管轄權_2022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國際稅收原則 | 稅收管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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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收管轄權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國際稅收
【知識點】稅收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
(一)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和分類
概念 |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它表現(xiàn)在一國政府有權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征何種稅,、征多少稅及如何征稅等方面 |
分類 | 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又稱地域管轄權) 居民管轄權(大多數(shù)國家采用) 公民管轄權(又稱國籍稅收管轄權,公民包括個人,、團體,、企業(yè)、公司) |
(二)約束稅收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約束居民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居民身份 | 判定標準 |
自然人 | (1)法律標準(意愿標準),; (2)住所標準,; (3)停留時間標準 |
法人 | (1)注冊地標準 (2)實際管理機構與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 (3)總機構所在地標準 (4)控股權標準(又稱資本控制標準) |
2.約束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經營所得的來源地判定標準:
①常設機構的構成條件:一是有營業(yè)場所;二是場所必須是固定的,,并且有一定的永久性,;三是必須是企業(yè)用于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yè)活動的場所,而不是為本企業(yè)從事非營業(yè)性質的準備活動或輔助性活動的場所,。
②常設機構的利潤確定
歸屬法 | 常設機構所在國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課稅,,只能以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營業(yè)利潤為課稅范圍,而不能擴大到對該常設機構所依附的對方國家企業(yè)來源于其國內的營業(yè)利潤 |
引力法 | 常設機構所在國除了以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營業(yè)利潤為課稅范圍以外,,對并不通過該常設機構,,但經營的業(yè)務與該常設機構經營相同或同類取得的所得,也要歸屬該常設機構中合并征稅 引力法在當前國際稅收協(xié)定實踐中已經被棄之不用(2022年新增) |
分配法 | 按照企業(yè)總利潤的一定比例確定其設在非居住國的常設機構所得 |
核定法 | 常設機構所在國按該常設機構的營業(yè)收入額核定利潤或按經費支出額推算利潤,,并以此作為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課稅范圍 |
(2)勞務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
獨立勞務所得 | ①固定基地標準,;②停留期間標準;③所得支付者標準 |
非獨立勞務所得 | ①停留期間標準,;②所得支付者標準 |
其他勞務所得 | ①董事費: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按照所得支付地標準確認支付董事費的公司所在國有權征稅 |
②跨國從事演出,、表演或參加比賽的演員、藝術家和運動員,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均由活動所在國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 |
(3)投資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一般采用以下三種標準確定不同投資所得來源地:
①權利提供地標準:反映了居住國或國籍國的利益,;
②權利使用地標準:代表著非居住國的利益,;
③雙方分享征稅權力:國際通常標準。
(4)不動產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以不動產的所在地或坐落地為判定標準,。
(5)財產轉讓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銷售動產收益 | 轉讓者的居住國征稅 |
不動產轉讓所得 | 不動產的坐落地國家征稅 |
轉讓或出售常設機構的營業(yè)財產或從事 個人獨立勞務的固定基地財產 | 其所屬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在國征稅 |
轉讓或出售從事國際運輸?shù)拇?、飛機 | 船舶、飛機企業(yè)的居住國征稅 |
轉讓或出售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 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分歧較大 |
(6)遺產繼承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以不動產或有形動產為代表的 | 以其物質形態(tài)的存在國為遺產所在地,,由遺產所在國對遺產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 |
以股票或債權為代表的 | 以其發(fā)行者或債務人的居住國為遺產所在地,,由遺產所在國對遺產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 |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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