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納稅調整(2)_2021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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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特別納稅調整(2)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 企業(yè)所得稅
【知識點】特別納稅調整(2)
特別納稅調整(2)
第十一節(jié) 特別納稅調整
六,、受控外國企業(yè)管理
受控外國企業(yè)是指由居民企業(yè),,或者由居民企業(yè)和居民個人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稅率水平50%的國家(地區(qū)),并非出于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外國企業(yè),。
1.計入中國居民企業(yè)股東當期的視同受控外國企業(yè)股息分配的所得:中國居民企業(yè)股東當期所得=視同股息分配額×實際持股天數÷受控外國企業(yè)納稅年度天數×股東持股比例
2.中國居民企業(yè)股東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yè)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免予將外國企業(yè)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yè)股東的當期所得:
(1)設立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國家(地區(qū));
(2)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
(3)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七,、資本弱化管理
企業(yè)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guī)定標準而發(fā)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2)標準比例
①金融企業(yè),,為5:1;
②其他企業(yè),,為2:1。
八,、特別納稅調整監(jiān)控管理(2020年新增)
特別納稅調整監(jiān)控管理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啟動特別納稅調查程序,、確定合理轉讓定價調整方法、調整程序實施,、納稅調整協商等監(jiān)控管理手段實施稅務調整工作的總稱,。
(一)特別納稅調整調查程序
1.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應當重點關注具有以下風險特征的企業(yè):
(1)關聯交易金額較大或者類型較多,。
(2)存在長期虧損,、微利或者跳躍性盈利。
(3)低于同行業(yè)利潤水平,。
(4)利潤水平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相配比。
(5)與低稅國家(地區(qū))關聯方發(fā)生關聯交易,。
(6)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關聯申報或者準備同期資料,。
(7)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guī)定標準。
(8)由居民企業(yè),,或者由居民企業(yè)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12.5%的國家(地區(qū))的企業(yè),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9)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稅收籌劃或者安排,。
2.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時,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可以采用實地調查,、檢查紙質或者電子數據資料、調取賬簿,、詢問,、查詢存款賬戶或者儲蓄存款、發(fā)函協查,、國際稅收信息交換,、異地協查等方式,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收集證據材料過程中,,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錄音,、錄像,、照相前應當告知被取證方,。記錄內容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簽字,并經被取證方核實簽章確認,。被取證方拒絕簽章的,,稅務機關調查人員(兩名以上)應當注明。
3.稅務機關需要采用詢問方式收集證據材料的,,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實施詢問,,并制作《詢問(調查)筆錄》。
4.稅務機關實施轉讓定價調查時,,應進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因素主要包括:
(1)交易資產或勞務特性;
(2)交易各方執(zhí)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和使用的資產;
(3)合同條款;
(4)經濟環(huán)境;
(5)經營策略,。
(二)特別納稅調整轉讓定價方法
稅務機關應當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礎上,選擇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對企業(yè)關聯交易進行分析評估,。轉讓定價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轉讓定價方法 | 定義 |
可比非受 控價格法 | 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者類似業(yè)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
再銷售價格法 | 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后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 (1)公平成交價格=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1-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 (2)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可比非關聯交易收入凈額×100% |
成本加成法 | 以關聯交易發(fā)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后的金額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1)公平成交價格=關聯交易發(fā)生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加成率) (2)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100% |
交易凈利潤法 | 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利潤,。利潤指標包括息稅前利潤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資產收益率,、貝里比率等 |
利潤分割法 | 根據企業(yè)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并利潤(實際或者預計)的貢獻計算各自應當分配的利潤額。利潤分割法主要包括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余利潤分割法 |
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 包括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等資產評估方法,,以及其他能夠反映利潤與經濟活動發(fā)生地和價值創(chuàng)造地相匹配原則的方法 |
轉讓定價方法 | 適用范圍 |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 所有類型的關聯交易 |
再銷售價格法 | 一般適用于再銷售者未對商品進行改變外形、性能,、結構或者更換商標等實質性增值加工的簡單加工或者單純購銷業(yè)務 |
成本加成法 | 一般適用于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資金融通、勞務交易等關聯交易 |
交易凈利潤法 | 一般適用于不擁有重大價值無形資產企業(yè)的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和受讓,、無形資產使用權受讓以及勞務交易等關聯交易 |
利潤分割法 | 一般適用于企業(yè)及其關聯方均對利潤創(chuàng)造具有獨特貢獻,,業(yè)務高度整合且難以單獨評估各方交易結果的關聯交易 |
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 (1)成本法適用于能夠被替代的資產價值評估 (2)市場法適用于在市場上能找到與評估標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關聯可比交易信息時的資產價值評估 (3)收益法適用于企業(yè)整體資產和可預期未來收益的單項資產評估 |
(三)特別納稅調整程序實施
1.企業(yè)向未執(zhí)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已稅前扣除的金額全額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2.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3.稅務機關對企業(yè)實施特別納稅調整,,涉及企業(yè)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不調整已扣繳的稅款。
4.稅務機關對企業(yè)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fā)生交易補征的企業(yè)所得稅按日加收利息,。
(1)企業(yè)在《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送達前繳納或者送達后補繳稅款的,應當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繳納或者補繳稅款之日止計算加收利息,。
企業(yè)超過《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補繳稅款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的,,應當自補繳稅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在加收滯納金期間不再加收利息,。
(2)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企業(yè)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供同期資料及有關資料的,,或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不需要準備同期資料但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可以只按照基準利率加收利息。
企業(yè)自行調整補稅且主動提供同期資料等有關資料,,或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不需要準備同期資料但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其2008年1月1日以后發(fā)生交易的自行調整補稅按照基準利率加收利息。
(四)特別納稅調整協商(2020年調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拒絕企業(yè)申請或者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請求:
(1)企業(yè)或者其關聯方不屬于稅收協定任一締約方的稅收居民。
(2)申請或者請求不屬于特別納稅調整事項,。
(3)申請或者請求明顯缺乏事實或者法律依據,。
(4)申請不符合稅收協定有關規(guī)定。
(5)特別納稅調整案件尚未結案或者雖然已經結案但是企業(yè)尚未繳納應納稅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暫停相互協商程序:
(1)企業(yè)申請暫停相互協商程序。
(2)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請求暫停相互協商程序,。
(3)申請必須以另一被調查企業(yè)的調查調整結果為依據,,而另一被調查企業(yè)尚未結束調查調整程序。
(4)其他導致相互協商程序暫停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稅務總局可以終止相互協商程序:
(1)企業(yè)或者其關聯方不提供與案件有關的必要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
(2)企業(yè)申請撤回或者終止相互協商程序。
(3)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撤回或者終止相互協商程序,。
(4)其他導致相互協商程序終止的情形,。
【提示1】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應當書面通知省稅務機關,,并告知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負責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yè)送達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提示2】國家稅務總局決定暫?;蛘呓K止相互協商程序的,應當書面通知省稅務機關,。負責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yè)送達暫停或者終止相互協商程序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九,、一般反避稅管理
以下規(guī)定適用于稅務機關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對企業(yè)實施的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而獲取稅收利益的避稅安排,,實施的特別納稅調整,。
稅收利益是指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額,。
1.避稅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1)以獲取稅收利益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稅法規(guī)定,、但與其經濟實質不符的方式獲取稅收利益。
2.下列情況不適用一般反避稅規(guī)定:
(1)與跨境交易或者支付無關的安排,。
(2)涉嫌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以及虛開發(fā)票等稅收違法行為,。
3.企業(yè)的安排屬于轉讓定價、成本分攤,、受控外國企業(yè),、資本弱化等其他特別納稅調整范圍的,應當首先適用其他特別納稅調整相關規(guī)定,。
4.企業(yè)的安排屬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稅收協定執(zhí)行范圍的,應當首先適用稅收協定執(zhí)行的相關規(guī)定,。
5.稅務機關對企業(yè)的避稅安排應當以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和經濟實質的類似安排為基準,,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實施特別納稅調整,。調整方法包括:
(1)對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稅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將該交易方與其他交易方視為同一實體;
(3)對相關所得,、扣除,、稅收優(yōu)惠、境外稅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間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如果不想在世界上虛度一生,,那就要學習一輩子。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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