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管轄權_2020年《稅法二》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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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稅收管轄權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三章—國際稅收
【知識點】稅收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
(一)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和分類 | 1.稅收管轄權的概念 2.稅收管轄權的分類 (1)收入來源地管轄權 (2)居民管轄權 (3)公民管轄權 |
(二)約束稅收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 1.約束居民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2)法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
2.約束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經(jīng)營所得的來源地的確定 (2)勞務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3)投資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4)不動產(chǎn)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5)財產(chǎn)轉讓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6)遺產(chǎn)繼承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
(一)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和分類
稅收管轄權的概念 |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它表現(xiàn)在一國政府有權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征何種稅、征多少稅及如何征稅等方面 |
稅收管轄權的分類 | (1)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又稱地域管轄權) |
(2)居民管轄權(大多數(shù)國家采用) | |
(3)公民管轄權((又稱國籍稅收管轄權,,包括個人,、團體、企業(yè),、公司) |
(二)約束稅收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約束居民管轄權的國際慣例(2020年調(diào)整)
2.約束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經(jīng)營所得的來源地的確定
①常設機構標準
②交易地點標準
常設機構標準 | 構成條件: 一是有營業(yè)場所,;二是場所必須是固定的,并且有一定的永久性,;三是能夠構成常設機構的營業(yè)場所必須是企業(yè)用于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yè)活動的場所,,而不是為本企業(yè)從事非營業(yè)性質(zhì)的準備活動或輔助性活動的場所 |
常設機構的利潤確定 | a.利潤范圍(歸屬法和引力法) b.利潤計算(分配法和核定法) |
【解釋1】利潤范圍確定方法
歸屬法 (實際所得法) | 常設機構所在國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課稅,只能以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營業(yè)利潤為課稅范圍,,而不能擴大到對該常設機構所依附的對方國家企業(yè)來源于其國內(nèi)的營業(yè)利潤 |
引力法 | 常設機構所在國除了以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營業(yè)利潤為課稅范圍以外,,對并不通過該常設機構,但經(jīng)營的業(yè)務與該常設機構經(jīng)營相同或同類取得的所得,,也要歸屬該常設機構中合并征稅 |
【解釋2】利潤計算方法
分配法 | 按企業(yè)總利潤的一定比例確定其設在非居住國的常設機構所得 |
核定法 | 常設機構所在國按該常設機構的營業(yè)收入額核定利潤或按經(jīng)費支出額推算利潤,,并以此作為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課稅范圍 |
(2)勞務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獨立勞務所得 | ①固定基地標準,;②停留期間標準;③所得支付者標準 |
非獨立勞務所得 | ①停留期間標準,;②所得支付者標準 |
其他勞務所得 | ①董事費 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按照所得支付地標準確認支付董事費的公司所在國有權征稅 |
②跨國從事演出,、表演或參加比賽的演員、藝術家和運動員 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均由活動所在國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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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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