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匯算的內容_2020年稅法二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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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2019年度匯算的內容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2019年度匯算的內容
2019年度匯算的內容
依據(jù)稅法規(guī)定,,2019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即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0000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shù),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2019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jù)稅法規(guī)定,,2019年度匯算僅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guī)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第94號公告規(guī)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地與預扣預繳地規(guī)定不一致的,,用預扣預繳地規(guī)定計算的減免稅額與用匯算清繳地規(guī)定計算的減免稅額相比較,,按照孰高值確定減免稅額。該項政策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2)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
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①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②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③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上述第①②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僅適用于2019年和2020年,。
(3)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①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0000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于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yōu)惠等情形,。
②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并后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于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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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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