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法二》高頻考點: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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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應納稅所得額的一般規(guī)定
2.計稅依據(jù)的特殊規(guī)定:個人公益性捐贈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1.應納稅所得額的一般規(guī)定
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稅法規(guī)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
扣除方法 | 應稅項目 |
定額扣除 | (1)工資薪金所得(每月3500元/4800元) |
核算 | (1)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2)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3)財產轉讓所得 |
定額或定率扣除 | (1)勞務報酬所得;(2)稿酬所得,;(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4)財產租賃所得(每次800元或20%) |
無扣除 |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2)偶然所得;(3)其他所得(特殊情況除外) |
2.計稅依據(jù)的特殊規(guī)定:個人公益性捐贈
(1)限額扣除: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yè)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地區(qū)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全額扣除:
①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農村義務教育,、紅十字事業(yè),、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非營利性(或福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等事業(yè)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特殊事業(yè))
②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fā)展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等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特殊渠道)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這條路一定不好走,,考生們要貴在堅持,,成功就在不遠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