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法二》之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的計稅方法
【東奧小編】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教材,,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nèi)容:《稅法二》之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的計稅方法
單項選擇題
我國公民李某2013年8月買進某公司債券20000份,每份買入原價8元,,另支付手續(xù)費800元,,11月份賣出10000份,每份賣出原價8.3元,,另支付手續(xù)費415元,,12月末,李某取得債券利息收入2700元,。李某上述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977
B.940
C.697
D.600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1)11月份賣出債券應扣除的買價及相關稅費=(20000×8+800)÷20000×10000+415=80815(元);
(2)轉(zhuǎn)讓債券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000×8.3-80815)×20%=437(元);
(3)債券利息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700×20%=540(元);
(4)李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37+540=977(元),。
【學員提問】
請問是不是地方債券的利息有免稅規(guī)定?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地方政府債券2009—2011年利息收入免征企業(yè)所得稅,。
祝您學習愉快,!
相關熱薦:
責任編輯:荼蘼
- 上一個文章: 【答疑精選】《稅法二》之契稅的概念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