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以下是《稅法Ⅱ》科目第一章企業(yè)所得稅第十二節(jié)特別納稅調整的知識點:資本弱化管理,,供學員們參考,。
第一章企業(yè)所得稅 第十二節(jié)特別納稅調整
知識點:資本弱化管理
【文章導航】
1.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2.增加了“例外性條款”:
【正文】
1.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企業(yè)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yè)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yè)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比較所有者權益和實收資本加資本公積的數額,,從高)
2.增加了“例外性條款”:
企業(yè)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yè)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即符合一定的條件,關聯方利息支出可不受相關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的限制,,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可不作納稅調整,。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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