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運輸工具承運業(yè)務和貨物運輸代理的異同_稅務師稅法一易錯易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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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運輸工具承運業(yè)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fā)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裝卸,、倉儲和船舶進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關手續(xù)的業(yè)務活動,。
兩者的區(qū)別關鍵在于權利,、義務關系不同。例如,,A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托運人C簽訂運輸合同并承擔承運責任,,再委托實際承運人B公司負責運輸。此時A公司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A給C開具運費發(fā)票,,B給A開具運費發(fā)票。如果C公司與A公司簽訂貨物運輸代理合同,,由C與B簽訂運輸合同,,C向B支付運費,向A支付手續(xù)費(由A替C辦理貨物運輸等相關手續(xù)),,則A按照“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貨物運輸代理)”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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