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_2023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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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車輛購置稅
【所屬章節(jié)】
第七章 車輛購置稅
【知識點】車輛購置稅計稅優(yōu)惠
車輛購置稅計稅優(yōu)惠
取得方式 | 計稅價格 |
購買自用 | 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計稅價格=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
進口自用 | 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 ①進口小汽車: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②進口大卡車,、大客車等非應稅消費品: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
自產自用 | 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即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①自用小汽車: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②自用大卡車,、大客車等非應稅消費品: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
其他方式 (受贈、獲獎等) 取得自用 | 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其中,,購置應稅車輛時取得的相關憑證是指原車輛所有人購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應稅車輛時載明價格的憑證;無法提供相關憑證的,,參照同類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其計稅價格,;原車輛所有人為車輛生產或者銷售企業(yè),未開具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的,,按照車輛生產或者銷售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無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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