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_2021年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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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增值稅
【知識點】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
行為 | 具體情況 | 稅務處理 |
混合 | 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服務(有從屬關系,且一般是同一對象) | 按“經(jīng)營主業(yè)”計稅 (銷售貨物或銷售服務) |
兼營 | 兼有不同稅率,、征收率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但各業(yè)務不同時發(fā)生在一項銷售行為中(無從屬關系) | 分別核算分別計稅,;未分別核算從高計稅 |
特例 | 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 | 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分別計稅 |
【提示】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
(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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