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法一》高頻考點:視同銷售
距離稅務師考試還剩86天的時間,抓緊好一切時間,,為考試拼搏一下吧,。今天為大家準備了關于增值稅的知識點,快來看一下吧,。
【內(nèi)容導航】
1.視同銷售貨物
2.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 增值稅
【知識點】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8+1項)
1.視同銷售貨物
(1)貨物交付他人(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解析】委托代銷行為:
視同銷售行為 |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 |
委托方 | ①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 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
受托方 | ②銷售代銷貨物 | 銷售時,,按實際售價計算銷項稅額,取得委托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銷項-進項;手續(xù)費按“商務輔助-經(jīng)紀代理服務”計稅 |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不同機構,、不同縣市)
(4)將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注意】貨物的來源,,只有自產(chǎn)和委托加工,,無外購貨物,。
(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其他單位或個人),。
【注意】貨物的來源,除自產(chǎn)和委托加工,,還有外購貨物,。
【總結】區(qū)分視同銷售和不得抵扣進項:
用途 | 自產(chǎn)及委托 | 外購 |
集體福利、個人消費 | 視同銷售(對內(nèi)使用,,防止漏稅) | 不抵進項(對內(nèi)使用,,最終消費) |
投、分,、贈 | 視同銷售(對外使用,,繼續(xù)流轉) | 視同銷售(對外使用,繼續(xù)流轉)2.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
2.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應視同銷售計稅,。
但以公益事業(yè)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雙公例外原則)
命運掌握在自己手里,命運的好壞由自己去創(chuàng)造,。想要了解更多關于稅法一的知識點內(nèi)容,,請關注東奧稅務師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