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一》沖刺考點:金銀首飾消費稅計稅規(guī)則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一》沖刺考點:金銀首飾消費稅計稅規(guī)則
【內容導航】:
1,、納稅人
2、應稅行為
3,、征稅范圍
4、稅率
5,、計稅依據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三章消費稅第九節(jié)金銀首飾消費稅計稅規(guī)則的內容,。
【沖刺考點】:金銀首飾消費稅計稅規(guī)則
1.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規(guī)定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2.應稅行為
金銀首飾的零售業(yè)務是指:將金銀首飾銷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生產,、加工、批發(fā),、零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業(yè)務,。
下列行為視同零售業(yè)務:
(1)為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加工金銀首飾,。加工包括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yè)務,,不包括修理、清洗業(yè)務,。
�,。�2)經營單位將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3)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經營金銀首飾批發(fā)業(yè)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
3.征稅范圍
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從2003年5月1日起,鉑金首飾消費稅改為零售環(huán)節(jié)征稅,。
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如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
4.稅率
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
5.計稅依據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4)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5)生產,、批發(fā),、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應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為生產企業(yè)時,公式中的“購進原價”為生產成本,,公式中的“利潤率”一律定為6%,。
(6)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huán)節(jié)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歸納三方面:
1.行為特征(央行批準的范圍內賣給范圍外),。
2.征稅范圍(不含修理、清洗,、鍍金,、包金,但是包含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
3.還要記住兩個比例(5%稅率,、6%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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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