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如何抵扣進項,?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由國家稅務總局監(jiān)制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納入稅務機關發(fā)票管理,是旅客購買國內(nèi)航空運輸電子客票的付款及報銷的憑證,。那么,,在會計實務中,,應以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的“填開日期”作為“購進日期”,,還是以“航班日期”作為“購進日期”來判斷是否能夠抵扣進項呢,?
問: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既有“填開日期”,,也有“航班日期”,,對于下列情況該如何判斷能否抵扣進項:1.填開日期在3月31日前,而航班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2.填開日期在4月1日后,,而航班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請明確是以行程單上的“填開日期”作為“購進日期”,,還是以“航班日期”作為“購進日期”來判斷是否能夠抵扣進項,?
答:納稅人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以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注明的運輸服務發(fā)生日期,,確定其對應的旅客運輸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運輸服務發(fā)生日期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的,可以按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運輸服務發(fā)生日期為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的,,不得抵扣進項稅。
符合條件的車票,、機票,、船票都可按規(guī)定抵扣進項,但在抵扣時需要財務人根據(jù)規(guī)定確認好購進日期,,并選擇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fā)布,,轉載須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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