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后三個月內(nèi)無銷售收入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由于國家對稅法的改革,稅收優(yōu)惠政策也受到影響隨之變化,,納稅人想要繼續(xù)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首先要充分了解稅法的改革,以及稅法改革對自家企業(yè)的影響,。那么,,在會計實務中,設立后三個月內(nèi)均無銷售收入的企業(yè),,該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呢,?
問: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nèi)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6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8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9月銷售額為零,,10月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8-10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國家對稅法的變革是為了讓稅法更好的貼近納稅人生活,因此,,財務人更要及時了解相關情況,,更好為企業(yè)服務,!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轉(zhuǎn)載須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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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nèi)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權威部門最新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