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納稅人的范圍是什么,?
我們都知道對于企業(yè)來說,常見的納稅人大致有兩類:一是一般納稅人,,二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08年提出的“特定納稅人”,雖然明確了該類企業(yè)不得以核定征收方式予以管理,,但是在實際中未對該定義涉及的范圍做出具體解釋,,使核定征收工作的落實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是在09年的政策中,,明確了“特定納稅人”的具體范圍,。
問:“特定納稅人”包括哪些企業(y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規(guī)定,“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yè):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企業(yè)(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免稅收入優(yōu)惠政策的企業(yè)),;
(二)匯總納稅企業(yè),;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yè);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企業(yè),。
以上就是特定納稅人范圍,。需要注意的是,對其中達不到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yè)要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達到查賬征收條件后要及時轉為查賬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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