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yè)在20年1月份支付土地出讓金未開發(fā)使用的,需要繳納契稅嗎,?
【問題】房地產企業(yè)在20年1月份支付了土地出讓金未開發(fā)使用的,,需要繳納契稅嗎?
【答案】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前申報繳納契稅,。
與是否開發(fā)使用沒關系。
計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jīng)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逾期未繳納會有滯納金,。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