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與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期限?
【問題】個人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與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期限?
【答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nèi)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guān)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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