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2月工資未發(fā)但公司已報稅,,請問這樣是否合法?
【問題】我2023年2月工資未發(fā),但是公司已經(jīng)給我報稅,,請問這樣是否合法,?
【答案】
工資薪金所得以實際發(fā)放工資時取得的收入為基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實際發(fā)放的工資薪金進行稅款的計算,,并在規(guī)定的申報期內進行稅款申報,。另外,員工個人可以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者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wǎng)頁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查詢本人的收入納稅記錄時,,如對相關數(shù)據(jù)有疑問,,可先就該筆收入納稅記錄咨詢支付單位。
【政策依據(jù)】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guī)定,,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诙臈l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xiàn)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2.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guī)定,……附件: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及預扣率表……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余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
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jù)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jù)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