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攤交易價格的一般原則,?
【問題】分攤交易價格的一般原則?
【答案】
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
第五條 當企業(yè)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yè)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yè)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yè)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yè)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第九條 合同開始日,,企業(yè)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
第十四條 企業(yè)應當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收入,。
交易價格,是指企業(yè)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企業(yè)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以及企業(yè)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如一份90萬元的合同中包含兩項履約義務,,銷售商品A、B ,。商品A,、B合同開始日的單獨售價分別為80萬元和20萬元
則A分攤價款 90×80/(80+20)=72萬元
B分攤價款 90×20/(80+20)=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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