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留抵退稅申請退稅條件,?
增值稅留抵退稅申請退稅條件,?
一,、根據(jù)《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jīng)濟行業(yè)分類》,,生產(chǎn)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y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nèi)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nèi)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