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季】2019年12月中國公民張某在A國取得財產(chǎn)轉(zhuǎn)讓凈所得折合人民幣60000元,按A國稅法規(guī)定繳納了個人所得稅12500元,;另外在B國取得偶然所得折合人民幣20000元,按B國稅法規(guī)定繳納了個人所得稅3000元,。回國后,,針對上述境外所得張某應補繳個人所得稅( ?。┰?。
正確答案:
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的抵免限額=60000×20%=12000(元)<在A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2500元,,所以該項所得不需要在我國補繳個人所得稅;在B國取得的偶然所得抵免限額=20000×20%=4000(元)>3000元,,該項所得需要在我國補稅=4000-3000=1000(元),。針對上述境外所得張某應補繳個人所得稅1000元。
境外所得的稅額扣除
知識點出處
第五章 個人所得稅法
知識點頁碼
2020年考試教材第290,291頁
境外所得的稅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