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季】由于工作需要,,柳某從張某處租賃了一套住房,雙方約定租賃期間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20年3月31日之前付清全部房租,,但柳某一直未履行支付房租的義務(wù),張某也未催收,。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張某要求柳某支付房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
正確答案:
(1)約定2020年3月31日“之前”付清全部房租,,則3月31日是允許付款的最后一天,,2020年4月1日為張某“知道或者應(yīng)當(dāng)知道權(quán)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wù)人”的日期,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起算,;(2)一般糾紛適用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知識點出處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頁碼
2021年考試教材第37頁
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