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季】2020年2月2日,孫某在某餐廳用餐時丟失了自己的婚戒,,被服務員陳某拾得。2月20日,,程某以5000元的價格從陳某手中購得該戒指,,并將戒指送給女友王某做訂婚禮物。2月25日,,孫某發(fā)現并有證據證明王某戴的戒指就是自己丟失的戒指,。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p>
正確答案:
(1)選項A: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于委托物,,而本題中的戒指是遺失物,即脫手物,,所以程某并未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戒指的所有權,;(2)選項BCD:當轉讓人將所拾得的遺失物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真權利人擁有選擇權,,或者放棄遺失物所有權向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本題中,,孫某最遲應在2022年2月25日前請求王某返還戒指,,故選項D正確;如果孫某依法請求王某返還,,王某并不能取得戒指的所有權,,故選項B正確;2020年2月25日,,孫某并未表示放棄遺失物所有權,,故孫某仍為戒指的所有權人,選項C正確,。
善意取得制度
知識點出處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頁碼
2020年考試教材第56,57,58,59,60頁
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