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季】王某于2020年1月初在某上市公司入職,,每月工資薪金收入為15000元,,每月自行負擔三險一金1500元。2月王某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向希望小學捐款2000元,就該筆捐贈支出王某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已知王某1月已被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255元,。不考慮其他扣除項目,,2月王某需預繳個人所得稅( ?。┰?/p>
正確答案: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其發(fā)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居民個人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的,,應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扣除限額,其捐贈當月的扣除限額為截止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的30%,。2月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15000×2-1500×2-5000×2=17000(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17000×30%=5100(元)>捐贈支出2000元,準予全額在稅前扣除,。2月王某需預繳個人所得稅=(17000-2000)×3%-255=195(元),。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知識點出處
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頁碼
2020年考試教材第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6,257,258,259,260,261,262,263,264,265,266,267,268,269,270頁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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