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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1號
近期,,有納稅人反映,部分扣繳單位在10月份發(fā)放工資薪金時沒有按照5 000元/月費用減除標準扣除計稅,。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讓納稅人全面及時享受個人所得稅改革紅利,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jù)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適用5 000元/月的費用減除標準,。對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繳義務人要嚴格按照5 000元/月費用減除標準代扣代繳稅款,確保納稅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稅改紅利,。
二,、對于納稅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辦理申報時將“稅款所屬月份”誤選為“2018年9月”,,導致未享受5 000元/月的減除費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
三、對于扣繳單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發(fā)放工資薪金時,,沒有按照5 000元費用減除標準扣除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投訴,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核實,,并向扣繳單位做好宣傳輔導,,盡快給予解決,切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投訴電話:12366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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