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guī)庫 > 稅收法規(guī) >印花稅 > 正文
類 別:印花稅文 號:2021年第4號頒發(fā)日期:2021-12-22
地 區(qū):吉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規(guī)范稅費執(zhí)法依據,,優(yōu)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對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決定修改《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等2部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現公告如下:
一、對《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fā)〔2006〕117號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作出修改
1.將第一條第1點修改為:“由長春,、吉林、通化原鐵路分局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各主管稅務機關)建立異地繳納稅款代繳庫專戶——“待繳庫稅款”,,并將國庫開戶行,、收款單位、帳號提供給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部門辦稅人員,?!?/p>
2.將第一條第2點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要指定專人管理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收到稅款后,,用稅款繳款書將此稅款繳入國庫,,在備注欄填寫“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繳印花稅”,并于7日內將繳款書國庫收訖聯郵寄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財務處(沈陽市和平區(qū)太原北街4號,,郵編:110001),。”
二,、對《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3號)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條修改為:“個人獨資企業(yè)稅款征收管理比照本辦法執(zhí)行,。”
三,、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上述規(guī)范性文件根據本公告重新發(fā)布(附件1、2),。
特此公告,。
附件: 1.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2.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1年12月22日